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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干部网络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1-1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市委组织部管理员

各区委组织部,市直各部委办局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武汉市干部网络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

                                2017年1月9日

 

 

  

武汉市干部网络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干部教育培训渠道,创新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推进全市干部网络培训工作,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更好地服务武汉创新改革和科学发展,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湖北省干部在线学习管理办法(试行)》(鄂组通〔2013〕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网络培训,是指依托武汉干部教育网络学院和武汉市公务员培训网,以及通过市委组织部审核评估的其他干部网络培训平台,定期或者不定期发布培训计划,设置相应干部网络培训课程,组织干部参加学习培训,并通过网络考试等方式检验学习培训效果的干部教育培训形式。

第三条  干部网络培训坚持以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个人需求有机结合为导向,以网络平台为载体,以学时管理为手段,坚持培训、考试、研讨相结合,坚持组织调训与干部自学相结合,为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提供保障和服务。

第四条  加强干部网络培训平台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健全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拓展干部网络培训功能,着力解决干部教育培训资源不足、工学矛盾突出等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全员培训、资源共享、形式多样、量化考核的干部教育培训新机制。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履行全市干部网络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等职能。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网络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六条  干部网络培训对象为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

第七条  干部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自愿继续参加网络培训,不再纳入学时考核管理。长期不参加学习的,干部网络培训平台应当关闭其学习账号。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八条  干部网络培训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为重点,注重专业化能力、业务知识和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培训,合理设置干部网络培训课程和考试内容。

第九条  完善干部网络培训课程需求分析和采购制度,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年度重点任务,开展干部网络培训课程需求分析,研究提出干部网络培训课程采购计划,组织和指导干部网络培训课程供应商开发和提供相关干部网络培训课程,注重开发体现武汉经济社会发展特色的干部网络培训课程。各区各单位可以根据业务培训需求推荐和提供有关干部网络培训课程。

第十条  健全干部网络培训课程审核评估制度,对干部网络培训课程供应商提供的干部网络培训课程,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遵守讲坛纪律情况和课程质量。实行干部网络培训课程审核责任制。干部网络培训课程质量评估采取专家前置评估与学员后置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干部网络培训课程上线和更新的重要依据。未经专家审核、前置评估或者审核评估不合格的干部网络培训课程,一律不得上线。学员后置评估结果差的干部网络培训课程,应当及时下线。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干部教育培训需要,研究制定干部网络培训年度计划,适时举办网络专题培训班,根据培训专题和培训内容设置干部网络培训课程模块,组织从事相关工作的干部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络培训。干部在完成网络培训任务基础上,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需求选修其他干部网络培训课程。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干部网络培训实行注册制管理,全市处级以上干部(含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相当职务层次干部,下同)应当注册参加武汉干部教育网络学院培训,科级以下干部(含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相当职务层次干部,下同)应当注册参加武汉市公务员培训网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注册参加相关网络培训平台培训。

第十三条  干部网络培训实行实名制管理,由各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注册。注册成功后,干部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用户名和初始登录密码。初次登录干部网络培训平台,应当及时修改个人登录密码。干部应当妥善保管好个人用户名和密码,一旦发生丢失或者遗忘,应当通过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向干部网络培训平台申请重置密码。干部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发生变动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对干部信息进行更新维护。

第十四条  干部网络培训实行学时制管理,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年参加网络培训不少于50学时,其中参加武汉干部教育网络学院培训不少于30学时;科级及以下干部每人每年参加网络培训不少于80学时,其中参加武汉市公务员培训网培训不少于50学时。参加不同干部网络培训平台培训所获学时的累计与换算,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  干部网络培训学时原则上按年度进行统计,干部网络培训平台应当定期通报干部参加网络培训情况,并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考核评价内容。各区各单位应当跟踪掌握干部参加网络培训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督学。采取适当方式,对网络培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干部给予表彰,对未按要求完成网络培训任务的单位和干部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要求参加网络培训或者未按时完成培训任务的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一般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干部参加网络培训相关情况记入干部教育培训档案,作为干部奖惩和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培训纪律

第十七条  干部应当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要求接受网络培训考核。考核方式包括提交作业、参加网络考试、撰写学习心得、检查笔记等。需要参加干部网络培训课程评估的,应当认真负责地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  干部必须本人参加网络培训和考试,不得请他人代训代考。对代训代考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获得的网络培训学时,并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学风建设和学员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干部参加网络培训必须严守政治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在干部网络培训平台学员论坛上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内容,不得散布和发表不当言论。对违反论坛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  培训保障

第二十条  加强全市干部网络培训平台建设管理,统筹干部网络培训资源。实行干部网络培训平台备案管理制度,各区、市直各单位开办干部网络培训平台,应当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经审核评估合格后,干部登录参加培训获得的学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干部网络培训总学时。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干部网络培训平台技术创新,适应移动互联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发展新趋势,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拓展移动端学习方式,开设新媒体课堂,优化网络培训体验。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完善电子图书、期刊、论文等学习内容。完善干部网络培训平台窗口功能,提升互动交流效果。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电子档案,整合线上线下培训信息,提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注重发挥干部网络培训平台信息宣传阵地作用,及时准确地发布和转载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干部网络培训平台主管部门和技术维护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干部网络培训平台、移动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的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不得发布和转载涉密信息和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得发布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和省委、市委决定的错误观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