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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司法网络舆情 2013-09-0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市委组织部管理员

市法院副院长  李  进

 

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个案突发,许霆案、彭宇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都在网络媒介的推动下,迅速成为轰动全国的热点诉讼,舆论或多或少影响了案件结果。如何因势利导,保障正确的舆论导向,是法院面临的一个严肃课题和挑战;如何正确应对舆情,科学化解舆论危机已成为法官尤其是法院领导干部必备的素质之一。

一、司法网络舆情概述

(一)司法网络舆情危机现状

近年来,网络舆论对司法个案的监督掀起一轮又一轮高潮,网络舆情危机愈演愈烈。上海交通大学发布的2012舆情蓝皮书指出,近年来,影响较大的热点舆情事件呈逐年加速上涨趋势,同比涨幅从2007年的12.6%上升到2011年55.8%,其中司法执法类危机较多,河南、北京、湖北、广东等省危机多发,全国危机管理整体水平有待提高。网络舆情多以事件链和两两对比型的形式出现,一旦进入公众和网民的视野,就会生发出其他的议题,出现议题的流变,相关议题再次引爆舆情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司法网络舆情危机出现的原因

1、社会转型期矛盾凸发,利益分配不均衡,利益表达途径不畅通。大道不畅,小道必猖,当正常救济途径行不通或行不快时,部分民众自然剑走偏锋,甚至选择“旁门左道”。近年来,一些普通案件演化为舆论热点,表面上是对司法公正的不满,实则包含对分配不公、贫富悬殊、道德沦丧、贪污腐败等各类社会现象的积怨。

2、网络舆论特性与司法活动特性之间的冲突。首先,互联网本身的特点给舆情传播带来很多便利,互联网使信息传达反馈产生排山倒海的“蝴蝶效应”。而司法活动的价值位阶中,正义和秩序要优先于效率,为确保正义的实现,很多时候必须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案件办理有一套对公众而言相当繁琐的程序和冗长的周期,很难在第一时间做出最终处理决定,也很难在较短时间内查明并披露事实真相。其次,由于司法活动的专业性,法院与公众对社会问题的评价不尽一致,一旦法院判定的事实、做出的决定与网民的预期不符,便会成为众矢之的。最后,网络关注的是新闻轰动效应和点击率,对事实真相审查一般不到位,有的媒体小题大做制造“卖”点,甚至炮制虚假新闻以吸引公众眼球。而司法部门更关注案件的审理,对网络舆论引导不够,导致真话不说谣言登场。

3、法院职责的特殊性。德沃金曾说:“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在目前法治环境下,司法公信度受到质疑,司法权威不高,加上司法程序不能解决所有的矛盾,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必然成为矛盾喷发的火山口。法官办理涉舆情案件进退维谷: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不利于舆情及时有效化解;若以牺牲法律、程序为代价快速判决执行,可能欲速则不达,触发新的舆情危机。

4、司法水平与群众期望值存在一定差距,司法能力、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亟待加强。赵作海、佘祥林案再次敲响警钟,暴露出刑讯逼供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台州法院执行案件与拍卖行四六分成案表明规范执行仍然任重道远;彭宇案因主审法官对情理或经验法则概括不周全,被媒体无限放大而造成公众对事实真相的误解,一份判决要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再到文字表述为民众所认同,法官仍需努力。

二、如何应对网络舆情危机

(一)处理舆情危机的几项原则

舆情危机处置过程极其复杂,稍有不慎便会因为时机、方式不当等给事态带来新的甚至更大的“次生灾害”。处理舆情危机要把握五个度:

1、速度。在舆情事件萌发初期,及时有效地汇集、分析和发布信息,第一时间处理和决策,对化解危机至关重要。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因此提出“黄金4小时”概念,即在舆情危机发生的4小时内,厘清问题脉络、完成信息披露和作出初步处理决定,是控制舆情发展、有效应对危机的黄金时间。做突发事件的“第一定义者”,能有效地占领舆情高地,有效避免谣言传言在网络上泛滥。

2、态度。舆情应对,态度决定一切,只有坦荡荡的姿态,才会勇于认错,才能认真纠错。面对舆情危机两种态度不可取:一是不敢正视问题的“鸵鸟政策”。二是闻网而动、气急败坏、否认事实。面对质疑,若一味地“捂盖子”,盲目地维护自身形象,企图瞒天过海,只会越描越黑,于事无补。以诚相待、勇于担当,在坦诚中获得群众谅解、在担当中树立法院形象,才是当务之急。对已证实的负面信息,要积极公布真相,主动承担责任;暂时未掌握的,要表明闻过则改的态度和立场,公布拟采取的措施;对散布谣言蓄意抹黑的,要坚决迎头反击。

3、气度。开放性是网络的基本特点,任何声音、任何观点都可以在互联网中找到自己的阵地。据有关统计,截至2011年底,我国网民已超过5亿,互联网网站230万个,互联网普及率达38.3%,信息传播渠道更多,更具互动性。负面舆情出现后,切忌以封堵删信息甚至抓捕网民的手段来打压或控制民间舆论。网民围观只是关注事件真相和伸张正义,若不给真相而封堵甚至派武力上场只会让民众更加坚定内心的怀疑。舆情危机要用舆论的方法解决,即开放更多的言论空间,让网络情绪得以释放,要尊重每一个“麦克风”的监督权,允许不同的意见得到平等的表达。

4、效度。信息公开的透明度虽然显示了处理者的勇气和决心,但仅仅通过传统新闻媒体公开发布信息还不够,还必须根据各种新型信息载体的特征有效回应公众质疑。石首危机发生时段,体现政府立场的新闻稿只有寥寥几篇,而某贴吧中就出现了近500个相关主帖,在一些播客网站,还出现了网友拍摄的若干视频。当地政府官网通稿在形式多样、铺天盖地的负面舆情面前显得苍白无力。舆情应对既要利用媒体采访、新闻报道等传统模式,也要充分利用微博、互动社区等新兴媒体,多渠道发布事实真相和辟谣信息,尤其要在舆情重灾区发出权威声音,用事实消除杂音,提振司法公信。

5、尺度。面对媒体公布言论,必须统一发布口径,以一个声音对外。事件发生后要确定发言单位,无论对所陈述内容还是所持态度,都要前后一致,切不可自相矛盾。邓玉娇案发生后,巴东警方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案件细节描述几经修改,从“摁倒”、“推到”,再到“推坐”“拉扯推搡”,对官员的企图一次比一次轻描淡写,巴东警方前后不一的说法使自身陷入被动,失去了群众的信赖。对特定事件发表结论,首先要对该事件有完整的了解,经过深思熟虑,做出准确定性后,再发表观点和看法。其次要把握分寸:一是掌握事实的度,要忠于客观情况,简明扼要,绝不妄加猜测;二是把握职责的度,对于法院以外的事情,不宜轻易发表看法。

(二)危机处理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坚守法律的底线,不能为舆论所牵制。司法权不能为大众舆论所挟制,深处舆情漩涡中的法院要时刻保持专业理性,坚持“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的立场,专心于事实调查认定与法律适用。紧紧围绕热点披露信息,邀请主流媒体、专家学者、律师等发布专业评论,通过及时准确的释法释疑消除公众误解,并引导舆论向合乎法治理性的方向转变。

2、掌握应对舆情的一般技巧。一要念好“快、慎、重”三字诀。“快报事实”及时公布事件事态;“慎报原因”对事件事态下结论要慎重;“重报态度”表明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态度。二要坚持“低开低走、网来网去、就事论事不论战”。“低开低走”就是不要把舆情处置、新闻发布的级别很快提到很高的程度;“网来网去”就是网络关注的热点,一般不要用平面媒体回应,一般不接受采访,防止断章取义。“就事论事不论战”就是要针对性的回应社会关切又不针锋相对地论战。三要做到“往前往后,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往前”就是要追溯危机根源,认真总结同类事件处理经验教训,真正做到举一反三。“往后”就是要高瞻远瞩,在全局中消除影响,在通盘中树立形象,在应对中实现防微杜渐。

四、如何预防网络舆情危机

网络舆情危机的形成过程是一个线性过程,每个阶段环环相扣:事件发生——刺激性负面信息传播——网民情绪态度和意见的形成——网络互动——网络舆情形成与表达,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与其坐等各类负面情绪爆发,不如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严格规范司法,切实提高舆情处理能力是应为之举。

(一)规范司法行为,树立司法权威

突发事件处理首要原则为预防。司法事件的发生是舆情危机之始,若能规范司法行为,便可从源头上预防舆情危机的发生。一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官应当抵制外界舆论干扰,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理性。二要以法律为准绳。一个案件如何评定,舆论对案件的道德性评价,不应替代法官的专业评价,更不能侵犯法律的权威性。三要关注程序正义。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精髓,是司法公信力的根本,“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二)建立应对处置机制

有效的舆情应对机制能确保危机发生后有人管、有人报、有处置,在应对中能做到不缺位、不失声、不失当。一要建立舆情报告机制。成立舆情测评队伍,指定专人每天对媒体负面报道和网络负面信息进行检测,对搜集到的负面信息,及时报告。二要建立快速应对机制。根据网络信息的性质、影响和可能引发的后果,网络舆情可分为五级:一级是未形成影响的不实信息,应密切关注、暂不作回应;二级是可能造成一定影响的不实信息,可要求有关网站删除信息,也可采用通稿等形式澄清事实;三级是查证属实但未形成影响的信息,暂不作回应,应及时制定落实补救措施,并及时与媒体沟通要求不作后续报道;四级是查证属实且形成较大影响的信息,应及时问责,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与媒体取得联系进行后续报道,同时发稿作正面回应,坚决与不良行为“切割”;五级是已成为社会热点,引起广泛关注和媒体炒作的负面信息,应立即调查核实,制定整改措施,倒查追责,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共同研究应对措施。三要建立媒体协调机制,发挥主流媒体优势。法院不能两耳不闻窗外事,要与各级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及时有效的联络沟通,确保在涉及法院工作的宣传报道、舆论监督等方面达成共识,充分利用主流媒体“舆论领袖”的权威地位来影响舆情走向。四要建立后续联动处理机制。借力法学家、律师、当事人等第三方提升法院公信力。躲猫猫事件中,云南省委邀请网友组成调查委员会对“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进行调查,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其做法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