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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维稳”才真正有利于社会长治久安 2013-09-0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市委组织部管理员

洪山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彭永华

 

信访是我国一种具有鲜明本土特色和悠久历史渊源的陈情制度。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深入推进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民众强烈迫切的诉求表达不可避免的遭遇了维权方式的传统承继,信访因其具有人性化的特点已然成为公民表达不满、寻求救济的主要渠道,表现在近年来,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始终居高不下,社会上“信访不信法”的观念盛行,因此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背景下,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任务异常艰巨。

从本质上讲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信访与信法不应有冲突,现实却是信访与信法呈现出一种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反思当前维稳工作,一些地方不惜以牺牲法治为代价达到维稳目的,危害极大、实不可取。处在基层维稳一线的同志,一方面来自上级的压力,把能否有效地控减越级上访,尤其是赴京上访,作为衡量当地维稳工作做得好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标准。另一方面不少基层百姓长期将信访当做“最后的依赖”,很少把司法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实际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在此方面,法治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实践证明,偏离法治轨道的维稳,只能越维越不稳。因此,做好当前维稳工作决不能以牺牲法治为代价,而要切实加强和改进以下几项工作。

一、坚持普法工作基础地位

进一步明确普法职责,把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和村居民的普法工作落得实处,突出抓好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工作,将普法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增强普法的实效性,使普法真正成为维稳工作的社会系统工程。通过普法,提高群众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避免或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当矛盾纠纷发生时,也可由此把它们引导到法制的渠道进行化解消除,从而达到“灭火器”的效果,有效地降低维稳成本。十八大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对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阐述、新要求,颇有深意,发人深思。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素养,增强了法治意识,才能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经济、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水平,从而适应新时期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二、妥善处理群众赴京上访

在控减赴京上访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处理不到位的现象:

一是渠道不畅。由于对赴京上访统计,实行月通报制度,不少地方政府为迫于压力,控减赴京上访量,不惜人力物力财力,重兵把守在如最高院、公安、国土、住建、人社等信访热点部位,采取堵截、阻拦、劝离等方法,人为地造成了信访渠道不畅,引发信访人对立情绪,极端事件时有发生。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建议能否将初次到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上访不再列入赴京上访数量统计和通报,敞开大门接访,而着力通报那些无视上访群众合法权益、官僚主义严重、置人民生命财产于不顾的典型案件、相关领导责任查究结果和重复上访情况。

二是“非访”无界。所谓“非访”,即信访人没有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而是到天安门、新华门、外国使(领)馆区、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等上访的。但现在对待“非访”过于草木皆兵。比如,有些上访人员在上述地区向有关人员询问到某个部门路线如何走,一听说是上访的,马上作为“非访”,送至某个集中地点,通知当地驻京机构迅速将人带回,并作为“非访”记录在案,予以交办。“非访”问题应区别对待,对畜意滋事扩大影响、制造事端者,应当坚决予以打击,但对于问询之类的,则应提供方便,而不能作为“非访”看待。

三是表态随意。有群众赴京上访了,有些部门的接待人员在具体接待过程中,情绪过于流露,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给当地工作带来被动,当问题不能得到圆满解决时,信访群众又采取重复上访,寻求自身问题的彻底解决,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赴京上次人数、批次,这也是当前赴京上访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三、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

依法履行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决,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但在如今的维稳工作实践中,基层百姓认为政府比法院“管用”,领导“批示”大过“法律”的现象较为普遍。本来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选择绕开法院,到行政机关反映要求解决,或者已经启动司法程序,又到行政机关去要求解决,甚至有的信访人直接要求行政机关干预司法过程或改变司法处理结果。正如有学者所论,涉法涉诉信访渐成信访主流,司法机关甚至成为信访的对象,法律的尊严面临挑战。要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当前应把握几点。

第一,对亦已生效的法律裁决一般不应重回信访渠道。党政机关的信访部门及领导干部要尊重法院的司法活动和裁判结果,自觉维护司法公信力。对司法机关已作最终裁决的,坚决予以支持,信访部门原则上应不受理、不干预、不提出整改要求。即使觉得司法的处理结果确有错误,也不应用司法以外的行政命令等手段强行纠正,而应该通过司法本身的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换言之,涉法涉诉问题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解决。而现如今一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久拖不决,迟迟不能化解,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信访方式的介入而造成的,信“访”不信“法”现象,应当引起我们工作的深刻反思,并切实加以改进。

第二,加强法院自身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为了取信于民,增强司法公信力,法院必须不断完善自我,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效能,加强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增进司法廉洁,满足人们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合理期待。人民法院要在立足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使诉讼、调解等法治体系内的纠纷解决途径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要加大普法教育,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念,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争议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

第三,严格落实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维护法律尊严,并不意味着就是维护法官的尊严,并不代表法官怎么说、说什么就是法律,而必须对法官在案件审理、最终裁决过程中有着严格的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约束,让那些想徇私枉法的法官而不敢为、不能为也为不了。对个别以身试法的害群之马,一经查实,则严惩不贷,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处理。

第四,适时组织案件评查。建议由各级政法委牵头,对那些涉诉信访案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案件评查活动,适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当事人单位和社区群众等社会各界形成的合力进行案件评查,对法官的法律运用、证据确认、自由裁量把握等进行评说,以监督、约束、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增进司法公开透明。

四、要加快建立现场督办机制

当前维稳问题层层交办多,现场督办少。这当中的一些隐形矛盾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该正确看待交办案件的化解率。在维稳工作中,上级一般交办问题比较多,对这些交办的信访问题在规定时限内往往能够较高效化解,这就很容易给上级交办部门一个错觉,只要当地党委、政府重视了,信访人的问题是完全可以化解的。但事实真象并非如此,正因为是上级交办且有领导的批示,一般情况下当地只得开政策的口子,换一时之平安,只要不再上访,什么条件都可以商量。

在新形势下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时我们要树立“三个不”的意识。一是不推。凡正常的群众来信来访,不论事情大小,难度多大,都由信访接待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予以解决,确保群众信访问题件件有着落;二是不拖。凡群众实名反映的信访问题,能够即时答复的,即时给予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向上访人承诺在一定的时间内给予办理,在承诺时间内不能办结的,要追究承办人员工作责任;三是不等。坚持定期开展下访活动,主动摸排,发现各类信访问题,及时化解,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难”的被动情况。

五、要确定无理上访终结论定权威。

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相关条款,做好无理上访终结认定工作。在对某一个信访案件终结认定过程中,建议采取上级派员现场督办的形式进行,即由乡镇(部门)及县、省辖市提出信访终结论定的,则分别由省辖市、省、国家信访部门派员现场督办,通过现场举证说理,上访人有理的,及时解决到位,部分有理的,部分解决到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不合理的就作为无理上访终结论定,一旦被确定无理上访的,各级信访部门一律不再接待,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接待场所,故意滞留滋事的予以行政处罚。